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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进完善工商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30 10:03:28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推动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下面,我介绍两方面情况: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头连着职工权益,一头连着企业生产,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对人民群众念兹在兹,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为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创新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提升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044.5万人,基金结余110亿元,可支付能力近18个月。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事关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事关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关系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2022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印发通知,明确提出,要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去年以来,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调研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及各市县意见建议,起草了政策文稿。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全面统一。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要求,明确从九个方面推进省级统筹,确定,到“十四五”末,基本建立以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更加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七统一、两提升”:
  “七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全省统一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建立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行业基准费率政策。二是统一认定、鉴定政策。认定、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一环。《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全省统一认定、鉴定工作流程,规范裁量尺度。三是统一待遇政策标准。各市自行制定、与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停止执行。确需执行的,《实施意见》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资金,由各市累计结余和市、县政府分担。四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拨付、统收统支,并建立备付金制度、紧急拨付制度,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五是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六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实现全省业务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高效。七是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深化工伤保险“一件事”集成改革,持续提升社保卡应用、工伤医疗结算的质效。
  “两提升”:一是持续提升风险防控和内控管理能力。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工伤认定、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全流程、智慧化监管,守护好参保人员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二是持续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现跨省、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服务协同,努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有速度”“有温度”的人社服务。
  为保障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还配套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及预算等3个管理办法,明确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标准,规范收支管理工作流程,确定预算编制执行制度,全面保障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来源:山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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