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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发布时间:2023-09-20 16:42:29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在多个城市缴纳过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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