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就业的
参保缴费凭证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各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个人账户储蓄(含本金和利息)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在国外定居以及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领取福利的地点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领取待遇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应在当地办理领取手续。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参保人最后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地点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基金在户籍地征收,福利领取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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